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聚集,促进金融服务区域经济,发挥金融基地在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聚集和融资孵化的载体作用,规范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以下简称“金融基地”)包括金融产业基地和金融孵化基地。其中金融产业基地是指西安高新区域内,符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要求,外向度指数较高,金融业态集聚度和单位面积效益在本区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楼宇或楼宇群落;金融孵化基地是资本与产业匹配度高,融资活动活跃度高,以股权投资为导向而非以租金差价为运营模式的孵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投资基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且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地方类金融机构(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机关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在西安高新区注册设立、纳税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政府批准的金融资本管理平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场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金融基地的认定工作遵循科学高效、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示范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基地认定工作由高新区认定小组组织开展,小组成员由金融办、财政局、统计局、创发局、应急管理局组成,金融办负责牵头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金融基地的运营机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应在西安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

金融基地运营机构应积极配合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统计资料收集,每年应就金融基地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项目提交不少于两项金融创新案例。

金融基地运营机构应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团队,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招商及区内统一招商推介接待等工作。金融基地应建立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及应对各类安全生产、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杜绝安全事故、金融风险等事件发生。

申报金融产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一)至(四)条件:

(一)申请作为金融产业基地的楼宇或楼宇群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入驻的金融机构(含一级分支机构)不低于10家,其中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的总部或其一级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入驻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申请金融基地面积的80%。

(四)金融产业基地应有符合高新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招商和各类活动中注重金融服务产业链营造和一站式平台推广,努力营造促进金融产业集群发展的配套环??,已入驻企业总体营业收入年增长率不得低于10%。

申报金融孵化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五)至(七)条件:

(五)金融孵化基地应具备陕西省、西安市和高新区授予的众创空间称号,运营面积达到1500㎡以上。

(六)金融孵化基地内入驻的企业为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早期创业企业。金融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或管理基金持有入驻企业5家以上(含)的股权。

(七)金融孵化基地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券商投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3家。金融孵化基地上年度孵化的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时间及材料

第七条 金融基地每年一季度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建筑规模、入驻金融机构、企业,产业规模等情况) 。

(二)金融产业基地申报表(申请金融产业基地提交)或金融孵化基地申报表(申请金融孵化基地提交)(附件1) 。

(三)申请认定金融基地的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金融产业基地入驻金融机构/企业信息表(申请金融产业基地提交)或金融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信息表(申请金融孵化基地提交)(附件2) 。

(五)入驻金融机构/企业的房屋租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申请金融产业基地提交)。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金融孵化基地还需提供:

1.与入驻创业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不少于5家)

2.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持有入驻企业的股权工商信息网资料打印盖章

4.入驻企业获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扫描件和银行入账单

5.陕西省、西安市和高新区授予的众创空间的证明文件和授牌照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金融基地认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申报主体在信用金融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审核。

(二) 审核。金融办组织由分管主任召开的专题会议审定。

(四)公示。拟认定的金融基地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授牌。金融基地认定小组为公示无异议的金融基地进行授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已获得认定的金融基地应每季度向金融办报送金融企业进驻、生产经营、财力贡献等方面的信息。金融基地认定小组每两年对已认定的金融基地进行一次认定资格复审,未达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撤销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认定。

第十一条 金融基地不得向入驻金融机构/企业收取高于同一区域内同规模同级别办公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租金,发现有违规抬高租金行为的,撤销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基地认定,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附件:

附件1、高新区金融产业基地申报表.docx

附件2、金融产业基地入驻金融机构 企业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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