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政发〔2020〕26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西安市碑林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碑办字〔2019〕35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查范围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火灾、交通、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及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并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
2.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三、相关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时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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