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阎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
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阎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阎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效化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遗留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阎政发〔2011〕22号)予以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区政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通过筹集建立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并按标准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是指政府通过按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将2008年1月1日前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称为已征地农民。将2008年1月1日起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实施征地的农业人口称为新征地农民。
第五条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新征地农民中部分农户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征地仍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筹资建立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基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征地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筹资基金。
第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征地仍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
第八条基金和专项资金的来源分为两类:经营性土地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划拨、协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九条基金和专项资金由阎良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专户管理。
第十条区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筹集提取,在报批征地时,须填写《西安市阎良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表》,由区人社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和费用。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项目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就业培训资金分别足额划入相应专户。
第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基金运行的风险监测,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要合理确定基金存储方案,确保基金收益最大化。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由区人社局商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以征地移交之日为基准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分为三类分别享受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险待遇: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征地移交的次月起每人享受100元生活补助待遇,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至18周岁,在其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享受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年满18周岁,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的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按月享受18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从征地移交的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待遇,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委会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街道办初审后,向区人社局提交土地审批件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阎良区新征地农民待遇申报表》等资料,区人社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街道办。
(二)街道办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村委会,村委会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补助金人员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复审。街道办将符合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花名册、公示的内容和影像资料等报送区人社局。
(三)区人社局根据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补助金的人数及标准,测算应支付的资金,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拨至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区人社局通过惠民一卡通发至待遇享受人员。
第十七条 阎良区范围内(包括航空产业基地)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并享受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待遇后,其他相对应的待遇随即终止。
第四章 就业服务与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区公共就业人才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人才中心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阎良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转借、挪用、截留或挤占。
第二十三条由于政策衔接和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及特殊情况,由区人社局牵头,相关街道办负责,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人口的计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征地移交之日的在册农业户籍为准;因死亡、婚嫁或其它原因户籍注销或迁出的人口,从户籍注销或迁出次月起停发待遇;被判刑人员自判刑次月起停发待遇,直到服刑期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阎政发〔2011〕22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我区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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