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蓝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蓝田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在全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县发改委应当将本年度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县审计局。

各镇街、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目录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各镇街、各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要求,统筹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照项目审计计划,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审计。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县审计局一律按照要求安排审计。

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绩效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九条 县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力和水平;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有关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等机关予以查处。发现违反行业规定及其他规定的,可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通知》(蓝政办发〔2020〕11号)文件作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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