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蓝田县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充分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把握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培育电商主体,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走出一条具有蓝田特色的电商产业发展新路子”,聚力打造“蓝田电商硅谷”,从市场规模、普及应用、产业水平、配套支撑、管理服务等方面全力推进电子商务建设,力争到2023年,全县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30%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70%以上,农民收入提高5%以上,全县电商产业发展指标和管理服务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高标准建设集商品交易、物流仓储、融资担保、研发设计、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依托县工业园区“两总部+两园区”格局优势,充分整合县域资源要素,以“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为重点,强化产业链打造,形成农产品电商物流集散地。支持重点电商企业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并给予适当扶持,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完善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鼓励电子商务初创企业入驻发展,引导电商企业和配套服务体系集聚布局,运用市场化手段更好地发挥孵化功能,打造电商企业聚集地。(牵头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商办、洩湖镇)

(二)加快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整合县域各方资源,改造提升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优化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逐步实现全县电子商务三级服务体系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电商办;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供销联社、县邮政分公司、各镇街)

2.依托县内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加强蓝田县电子商务协会建设。与玉石协会、餐饮协会、家具协会、果蔬协会等成立“蓝田县产业协会联盟”,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开展电商技能培训,组织电商产品集中展览。开发电商产品资源,推进电商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电商办)

(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依托县域特色资源,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创建网络品牌,鼓励线上与线下交易融合创新。深入推进“互联网+品牌”工程,积极推荐蓝田名优特产入驻京东、淘宝“蓝田特色”馆和线下展览馆,全方位开展线上推介,多网络平台资源对接,提升品牌市场占有率。引导商贸企业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开拓网络零售渠道。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实际自建平台,开展在线销售、订单管理、客户服务、商品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外包服务。鼓励蓝田玉、蓝田家具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农特产品生产企业、传统商贸企业在淘宝、抖音等网络平台开设旗舰店,并通过各平台互通集中展示,联合营销,利用第三方平台扩大销售,实现展示蓝田形象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丰收。(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西北家具工业园管委会、县电商办、各镇街)

(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

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开展核桃、饸饹、白皮松、有机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鼓励依托特色农产品资源,加强农产品线上线下购销对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特色鲜明的电商网店,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进一步拓展市场销售空间。(牵头单位:县供销联社;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秦保局、县电商办、各镇街)

(五)做好产品开发和名品打造

依托镇街既有产业优势,充分挖掘产品资源,通过策划品牌、规范生产、改进包装、细化类目举措,创新蓝田特产品类,扩大产业规模和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加强村集体经济、易地移民搬迁后续扶持社区工厂产业电商化发展。每个镇街在一年内最少推荐一款符合条件的特色产品,使我县成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基地。(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销联社、县电商办、各镇街)

(六)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深度挖掘适于网络销售的优势产品,在农产品、蓝田玉、白皮松、家具制造、文旅康养及境外电商等领域发展壮大一批专业性电商平台,推进“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和辐射全国的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牵头单位:县电商办;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教科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金融办、县税务局、县玉管办、人行蓝田支行)

(七)加快扶持和培育电商队伍

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力度,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培训内容、充实师资力量,指导和支持从事电商行业的人员提升整体运营水平,探索建立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打造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直播培训基地,培养本土电子商务青年突击队。优化电商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引进高中端电子商务人才,纳入全县引进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用足用好省市农村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有针对性的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宣传、高峰论坛、主题沙龙、创新大赛等活动,为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教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才办、团县委、县妇联、县电商办)

(八)加大电商企业招引力度

围绕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业态培育,积极开展电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精准招商,着力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和相关生产型、服务类企业。健全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持续性吸纳孵化企业入驻,加强日常运营管理,畅通信息渠道,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县投资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电商办)

(九)加强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奖励

设立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出台扶持奖励政策,对在我县依法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的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个体网店按照《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县电商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十)加快推动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设立蓝田县电子商务专项投资发展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电商平台或运营公司,遴选县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优质电商企业和特色产业进行参股投资,优化经营模式,壮大产业规模,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县电商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投控公司)

(十一)打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基地

积极构建集群化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加强对园区电商企业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直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就业见习基地的投资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指导、项目顾问、咨询策划、人才培育等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电商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资金分配

坚持突出重点、扶小助大、用好用活的使用原则。

(一)扶持壮大本土龙头电商企业,安排3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电商企业专项扶持奖励、人才培训、活动举办、招商引资、政策宣传以及企业培育发展。

(二)遴选3至6户在我县依法注册,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且急需资金扶持的电商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安排2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进行投资经营。

(三)加强电商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集约化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安排500万元用于电商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跨境电商基地、直播基地建设,加强人才培育力度,打造集约化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推动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蓝田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子商务工作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聘请电商领域专业人才,对蓝田电商的发展方向、政策制定、工作开展等进行全面指导。各镇街成立相应的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专人负责电子商务工作,共同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出台《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蓝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参股电商市场主体、完善电商支撑体系、培养电商人才、加强电商带动等,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推进电子商务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宣传电子商务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探索创新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信贷融资方式,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资金支持格局。发挥电子商务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广泛运用。

附件:1.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蓝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县域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县域实际,设立蓝田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基础额度300万元,根据实际发展适当调整,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扶小助大”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以电商企业为主,兼顾关联性企业和个体网店。

1.电商企业须在蓝田县注册满一年,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的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2.个体网店从蓝田统一发货,线上年销售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的个体经营户网店。

3.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店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产品、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被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不予扶持。

第四条 蓝田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办”)负责扶持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制定、企业申请受理和财政审核。县电商办应于每年3月完成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财政审核,并制定发布下一年度重点扶持项目计划,扶持资金审核和使用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 支持县域内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1.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企业服务(销售)收入80-200万元(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3.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年线上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一次性补助3000元。

4.对个体网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年线上销售额10万元、10-15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元、1500元、2000元。

第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围绕电子商务业态,开发建设加工厂房、仓储物流、包装物料、办公楼宇等项目。鼓励知名电商企业、信用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蓝田建立区域业务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上述企业在蓝田投资,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鼓励县域内电商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立项且投资1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标准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电商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企业引进年薪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营运、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蓝田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根据培训实施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组织员工参加县电商办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班的县域内企业,按企业年度缴纳培训费1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培训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商企业和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创立品牌、改进包装、提升质量。

1.对电商企业通过县内外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检验检测的,对其费用按照县内100%、县外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完成SC食品生产认证的新建县域电子商务食品类企业,给予当年申办费用及设备投资总额1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支持商业模式成熟的电商和龙头企业落户蓝田,对企业在经营中的场地租赁费经电商办审核后,连续3年予以补贴。补贴期内场地租赁费保持相对不变。租赁场地根据企业发展,由小到大,严格控制面积,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租赁场地不得私自转租他人。

1.支持租赁场地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园区孵化性小型电商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扶持分三年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100%、50%、50%给予补贴。

2.支持租赁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设发货仓的电商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资金扶助分三年按照当年租赁费50%、40%、30%予以补贴。

3.支持场地租赁面积达到3000平米以上,设备购置超过100万元,并完成产品SC质量认证的产销类电商企业,资金扶持分三年按照当年租赁费100%、50%、5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经营状况好,年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且纳税规范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奖励,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总额(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30%、2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分析。对经县电商办审核、批准,在县域内举办大型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直播和论坛的,给予承办机构或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经县电商办备案的县域内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每年不超过3次(含3次),每次给予2000元补助。支持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吸引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蓝田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每次给予3000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成功上线跨境电商平台且经营一年以上规范运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开办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持续经营网店一年以上,且农产品年网上销售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提供岗位就业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电商企业,按照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各项补助资金采取企业、个体网店业主自愿申请、县电商办受理审核、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公示、县财政局拨付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体网店申请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助奖励项目、追缴补助奖励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助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由县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实行。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则:

1.上述所提的网络销售额、在线交易额均以纳入统计局统计数据和销售平台后台截图为准。

2.对同一电商企业符合享受以上措施中多项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同时符合我县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或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电子商务企业或经营者进行违规违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事件,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对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本文件由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陕西省、西安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蓝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县域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县域实际,设立蓝田县电子商务专项投资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投资资金”)。

第二条 专项投资资金基础额度200万元,作为县域国有企业注册资金,用于参控股设立电商平台或运营公司。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投资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范、适时监管、市场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聚焦电商产业发展,优化企业经营模式,实现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投资发展对象仅限电商企业,兼及关联性企业和个体网店。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围绕电子商务业态,开发商贸流通、物流配送等项目。鼓励知名电商企业、信用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蓝田建立区域业务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第五条 由县政府在县域范围内择优确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通过招商引资、县电商办考察推选、会议评审,择优确定电商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电商运营企业。企业必须在蓝田县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的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第六条 由县电商办牵头、投资主体(国企)配合,代表县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按照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拟定《合作经营协议书》(草案),上报蓝田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合作经营协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主体、合作期限、出资总额及出资比例、组建电商企业名称及章程、委派财务人员、经营运作模式、股权收益分红等内容。

第七条 《合作经营协议书》(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电商办负责组织合作双方签订协议,并将签订的协议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由县电商办协助组建的电商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负责专项投资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协助政府方投资主体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同时,由县电商办督促社会资本方履行出资义务,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组建的电商企业需充分发掘县域内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蓝田饸饹、蓝田玉、华胥大杏等特色产品,依托电商平台推广融合县域资源禀赋和文化特色的“美域蓝田”、“蓝田民宿”、“蓝田白皮松”、“蓝田果蔬”等公共品牌,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第十条 县电商办负责对电商企业长远规划、产业发展方向进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县统计局、税务局负责企业营业税收数据的统计监督管理工作。在专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由县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上级审核后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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