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级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贫项目资产。据初步统计,2013年至2020年,全省投入扶贫资金1722亿元,形成扶贫项目资产1198亿元。
《意见》要求,扶贫项目资产将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县级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县(市、区)级政府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要重点用于产业提质增效、项目运行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支出,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应收回县(市、区)财政账户或由村集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市、县(区)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工作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内,各级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也要建立台账,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确权、登记、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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