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1993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冬季市区街道积雪、积冰,保证群众交通安全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居住在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义务。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积雪、积冰清除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六条 清除积雪、积冰责任区域划分:

(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合同的,从门前“三包”责任承包区延伸至街路中央分界线,实行清除任务包干。

(二)未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合同的单位、居民小区院落和居住点,负责清除其门前的积雪、积冰,人多清除面积小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增划适当的清除地段,实行责任包干。

(三)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快速干道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区域负责及时清理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的积雪、积冰;其余道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地单位统一安排清除。

(四)各类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在清除积雪、积冰中,要坚守工作岗位,全力投入清除与保洁工作。

第七条 清除积雪、积冰的标准:

(一)雪停后(晚上雪停以次日6时起计),一类街路4小时内清除干净,二类街路8小时内清除干净,其它街路12小时内清除干净;

(二)所清除的积雪、积冰整齐堆放在街路两侧的花坛内、树坑周围、道沿上(宽度不得超过一米)或指定位置,有条件的尽可能将积雪、积冰倒入农田等需要冰雪的地方。雪化后负责将因堆雪造成的垃圾渣土清理干净;

(三)不准将清除的积雪、积冰掩盖或倒入下水道、电缆槽等市政设施中;

(四)电车站、汽车站、垃圾站(台、桶、箱)、公厕周围的积雪、积冰应当清除干净;

(五)严格控制融雪剂的施撒量,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入绿化带和树池中。

第八条 对在清除积雪、积冰中表现积极,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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