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划定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西安市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住户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50元罚款。《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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