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金融工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和金融工作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政发〔2021〕7号)和《西安丝绸之路金融中心发展规划》精神,深入推进“龙门行动”计划,鼓励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再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并纳入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及已上市挂牌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阶段奖励”原则,按照审核结果,予以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本办法所称“再融资”指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的股权直接融资,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认购部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报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万元;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精选层(通过陕西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鼓励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转增股本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在主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收购或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安市外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奖励100万元;晋级精选层后,补充奖励300万元;转板到主板上市的,再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已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后,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对我市上市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保荐机构强化支持保障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保荐机构奖励。上市审核过程中,经过一轮问询即通过审核的,奖励保荐机构50万元;经过二轮问询通过的,奖励30万元;三轮通过的,奖励10万元。

在全国股转系统晋级精选层的,给予其保荐机构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发布《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按照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奖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企业上市相关市级奖励依此执行。本办法所涉及企业上市、挂牌行为发生截止日追溯到2020年6月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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