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8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1〕13号)要求,提高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能力,吸引一批知名投资机构在我市聚集,服务我市科创企业发展,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所指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奖励措施

(一)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的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措施

1.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实际承担房屋租金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落户。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注册的,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

(2)对于新迁入我市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迁入时实际募集资金未投资部分及迁入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部分给予本条第(1)款同等奖励。

(3)对于在我市新落户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获得国家级母基金出资额不低于20%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给予奖励。

(4)对于在我市落户且实际募集资金不低于50亿元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本条第(1)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奖励。

3.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实际募集资金的,对新增部分按照第2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4.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安市)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满一年后,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及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的不享受本奖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按年度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西安本地企业的业绩进行排名表彰,对新增投资企业金额和数量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单笔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单笔投资金额大于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5.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6.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人。(已获得市级同类奖励支持的除外)

(二)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外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的奖励措施

1.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根据行业排名综合认定)投资我市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被投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境内上市的,对政策执行期内新增投资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总计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被投企业上市时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份额向其管理机构分配。

(三)对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的奖励措施

鼓励相关机构或组织在我市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经认定后,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激发投资热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

三、相关事项

(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国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我市,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专人协助对接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享受本措施的,自享受奖励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或实缴注册资本(项目投资退出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情况除外)。

(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享受政策时应扣除本地(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折算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及实际投资金额。取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鼓励投入其他公益性、政策性项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本措施施行有效期内确认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以上奖励政策兑现到位,不因文件到期而停止政策兑现。本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链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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