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部署。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作为养老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来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对“十四五”时期甚至更长时期理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体制机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是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的现实需要。近几年,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公建民营工作的深入推进,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进出机制不健全、相关主体职责划分不清晰、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厘清相关主体的责任,对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三是强化政府有效养老服务供给的必然选择。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建(办)养老机构运营有利于改善服务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时能够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人群等特殊困难人群的保障能力。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能够在实现兜底保障功能的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机构养老服务,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制定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2.《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5.《“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9.《关于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0年)》(陕民发〔2019〕2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章三十四条,以保障基本、规范管理为出发点,在总结我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相关体制机制。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总则。本着既照顾到目前的工作现状,又符合国家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机构运营活力的总体思路,立足当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并明确提出了适用的养老设施的范围。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履约保证金事宜、设置的床位主要用于接收重点服务保障对象等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变更、解除的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提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于床位总数的60%,促进相关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三)运营管理。对登记备案、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履约保证金、接收对象范围等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允许运营方在满足重点服务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区域内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此外,进一步明确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评估制度、协议管理、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收费上,进一步强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供给基本养老服务的职能,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费用。运营方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四)监督管理。从运营方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所有权(使用权)方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镇)相关责任单位职责的界定和履行等方面建立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所有权(使用权)方加强对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职责,同时明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向运营方反馈评价结果,促进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明确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价格等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五)其他事项。主要明确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的概念和人员范围,同时明确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设施范围及施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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