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区县、开发区招商引资树立“全市一盘棋”思路,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跨区县迁移是指由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纳税人迁移前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划入区是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纳税人迁移后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迁移的纳税人属于共建园区税收划转范围的,划入区为分享收入的所有区县、开发区)。

第四条 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 纳税人迁移

第五条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同时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变更,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

第六条 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无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

第七条 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前,应当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回相关税务证件。

第三章 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八条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

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地方口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

财税收入基数按照纳税人迁移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税务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指标,市财政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当年纳税人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第十一条 财税利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迁移后,由划出区财政局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同级税务局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二)市级财税部门收到区县上报的《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划入、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并分别发文予以明确。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核实后做出裁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后享受新的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被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

(二)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点办厂的财税利益调整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纳税人迁移前后税收征管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中央、省级、市级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再做相应调整,原已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纳入财政体制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迁移但未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按原办法办理了财税利益调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市政办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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