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印发村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正式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建立“多规合一”空间规划平台

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规定》指出,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村镇规划编制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搭建村镇规划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开展村镇规划编制服务。探索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逐步建立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制度。

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建设等

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定》明确,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须取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渭河生态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含新建、改建、扩建),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新占宅基地的,应先行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占压城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黑线控制范围的。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

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

在村镇规划管理和监督方面,《规定》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法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村镇规划建设执法人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执法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对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而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市场监管、公安、卫健、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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