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转移就业。
(1)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为,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500元(贫困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号))
(2)职业介绍补贴(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机构介绍参训人员就业的,对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发展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26号)、(陕财办社〔2019〕111号))
(3)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补贴对象: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补贴标准:每人200元。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7号))
(4)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政策依据:陕财办社〔2019〕111号)
(5)社会保险补贴。(视情实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能力和就业扶贫工作实际,确定是否实行该项政策。(陕人社发〔2019〕4号))
2.支持开发本地就业岗位。
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继续实施
(6)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1000元。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7号))
(7)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将扶贫车间改称就业帮扶车间,享受社区工厂相关政策(补贴对象: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17〕17号)
同时符合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政策的,可选择享受其中最为优惠的一类,不得同时享受或交叉享受二类政策。延续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3.鼓励脱贫劳动力创业增收。落实鼓励创业政策,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
(8)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9)创业孵化补贴(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的时间可延长1年。补贴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3号)、(陕财办社〔2019〕111号))
(10)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政策依据:(陕财办社〔2019〕111号))
(11)创业培训补贴(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
4.支持技能培训促就业。
(12)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13)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
(14)将脱贫劳动力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培训补贴(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分类核算确定。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就业人员可享受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5)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的,按照原政策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补贴标准:每人每天20元或50元。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17〕17号、陕人社发〔2019〕4号)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七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政策依据:陕财办社〔2019〕111号)
(17)继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开展不少于3个月(63个培训日)“技能+”培训的机构。补贴标准:培训机构对贫困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63个培训日)、培训就业率达到50%的,按每人每期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低于50%的,按以上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由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19〕4号))
(18)脱贫人口享受就业帮扶政策的年龄范围,按脱贫攻坚期间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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