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交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单位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按照本细则及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相关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
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交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缴存登记办妥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
第三章 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错误的,单位或职工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注销账户之前,所有职工账户应封存后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
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不保留小数位)。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公积金中心采用委托扣划的方式每月扣收。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欠缴、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或存在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发生错账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稳定正常缴存,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拒绝办理或机构灭失等情形,职工书面申请确需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注销、变更等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核查认定后予以直接办理。
第五章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4〕61号)废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