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5日

西安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活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教育、商务、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城管等部门(以下统称国旗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村以及前款国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外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各级人民政府;

(四)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

(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工作作息时间合理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一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落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二条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三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四条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桌面摆置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第十五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十六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由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收回后,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和收回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办发[2021]32号(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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