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防办,西咸新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机构: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
备案登记办法
为加强我市现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规定,提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率和管理维护水平,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人防办、西咸新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及设施包括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及设施的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为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为负责组织修建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为有关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人防工程接收单位或被委托管理单位则即为使用单位。
四、人防工程平时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要有符合人防规范的人防工程标识,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要有人防车位标识,并依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五、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是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的责任主体,到人防工程所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六、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出租给其他单位实际使用的,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应当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其落实人防工程及设施平时使用的有关要求。
人防工程实际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备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战时功能和平时使用状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经济、法律责任。
八、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专业部门审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后的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备案登记手续。人防工程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九、如遇有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重大事件时,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免费备案登记,所需要报备的资料如下: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备案登记表(附件1)
2.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防“结建”工程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附件2)
4.《人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附件3)
5.《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附件4)
6.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个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3.4作为人防工程备案单位、使用单位参考使用)。
十二、区(县)人防办、西咸新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机构每季度末向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上报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统计表。
十三、本办法由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变更使用备案登记表
人防备字(2021) 号
人防工程备案单位(使用单位)盖章:
人防工程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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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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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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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
| 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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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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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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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承诺 | 1.承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2.承诺不在人防工程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3.承诺不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备案意见 | 同意备案。请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意事项 | 1.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如要改变使用用途或变更使用人,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2.使用时,应按照使用用途办理相关的证照。 3.在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
该表一式三份
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人防工程备案单位(使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人防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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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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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类型 |
| 人防工程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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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 人防工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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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名称 |
| 使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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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数量 | 个 | 地面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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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幅员 (M) | 宽: | 口部未处理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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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机(台) | 高: | 通气孔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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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洞未处理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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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风(烟)机 | 台 | 水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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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吸收器 | 台 | 空调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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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漏水面积 | M2 | 供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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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情况 |
| 渗漏水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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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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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参考范本)
出租人(备案单位):
承租人(使用单位):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县) 区(镇)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__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或每个柜台、店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每月 元,共计 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 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
第七条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 。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重新备案登记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租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6.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 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4.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 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 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其他: 。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 元;
5.其他: 。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
2. 。
3.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承租人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参考范本)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程概述
1.名称: 。
2.位置: 。
3.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4.战时用途: 。
5.平时用途: 。
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依法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2.若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合并、分立的,依法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若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注销的,应当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备案登记手续。无承接单位的,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3.为防止防空地下室弃置、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可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单位实施防空地下室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实际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或者约定实际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实际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送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4.依法建立健全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档案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防空地下室,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使用效能。
5.确因建设或平时使用,需要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装修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6.其他 。
三、日常使用要求
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2.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3.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5.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6.其他 。
四、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1.防空地下室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2.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防护结构完好;
(2)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3)防护设备及封堵框(板)等无变形或严重锈蚀,构配件完好;
(4)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战时疏散通道通畅;
(5)无其他危害防空地下室及设施安全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能力的情况。
3.其他 。
五、违约处理
1.防空地下室使用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防空地下室使用维护单位,应及时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2.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本责任书一式肆份,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双方各执贰份。
4.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程实际使用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公章):
工程实际使用单位(公章):
日 期:
附件4
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
(参考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单位人防工程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同志,联系方式 为消防、防汛、安全生产责任人, 同志,联系方式 为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防汛、安全生产法规,保障该人防工程、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防汛、安全生产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防汛、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防汛、安全生产责任,批准实施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防汛、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火灾、汛情、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防汛、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防汛、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防汛、安全生产救援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防汛、安全生产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抗洪和应急抢险、疏散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施演练;
(八)如人员变动,及时更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工程使用单位盖章: 工程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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