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及时拨付

近日,《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即日起实施,原《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及时发布受灾基本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

《预案》明确,西安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领导协调机构。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市级有关单位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在信息发布方面,《预案》明确,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市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县(开发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受灾基本情况、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两项内容。

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万间或1万户以上;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4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2000间500户以上、4000间或1500户以下;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加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预案》明确了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相关事项。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评估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区县(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受灾区县(开发区)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应急管理、财政、水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地震、气象、住建等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受灾区县(开发区)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下拨市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恢复重建及一般损坏住房的修缮加固。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在资金保障方面,《预案》明确,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发改、应急管理等部门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物资保障方面,建立健全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规范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各级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

灾情发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区县(开发区)、镇(街办)、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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