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12年6月18日,县政府公布了城关镇烟墩岭烽燧遗址等8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旬政发〔2012〕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旬阳县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定“四个自信”,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巩固“国家文物工作先进县”成果。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
附件:旬阳县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xls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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