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旬政办发〔2017〕141号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7-8-16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15:18:42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7〕005-政府办00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旬阳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产业及公益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三镇一体化”规划区和县境内高速公路、县乡干线公路控制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和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旋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四条 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机关和综合协调部门,旬阳县住建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及审批部门,旬阳县文明办、交通、文广、城关执法大队、公路段、陕西高速集团白泉分公司旬阳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旬阳县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指导、内容审核。
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发布户外广告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旬阳县住建局:根据旬阳县总体规划和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审批。
旬阳县交通局:配合旬阳县住建局制定县乡干线公路控制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县乡干线公路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
公路段:配合旬阳县住建局制定国、省道控制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国、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
陕西高速集团白泉分公司旬阳管理所:负责制定十天高速旬阳段控制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负责十天高速旬阳段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
旬阳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三镇一体化”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拆除。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单位在辖区履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相关职责;参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县乡干线公路控制区以外的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街景规划的要求,编制旬阳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空间。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定禁止区、控制区、一般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划定公益广告设置控制区和设置点位,保障公益广告发布需求。
县内过境高速公路吕河、小河、神河出口和县内过境国、省道进县城段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控制区。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控制区内禁止规划设置商业广告,控制区内的企业可以在自有设施和空间设置简洁规范的自用宣传广告。
第七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公开拍卖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拍卖价款全额上缴县级财政。
拍卖公告中要有买受人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约定,如遇县委、县政府组织大型政务活动或县内有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商业广告位集中设置公益广告的,相关广告业主应当按照拍卖协议约定予以支持。县文明办负责提供公益广告内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益广告集中发布和使用期满后对所占广告位的恢复。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权通过县政府会议联合审批方式取得,只审批给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依据设置权取得方式确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超过五年;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两年。
第九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持设置效果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县住建部门办理规范管理设置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三章 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八)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县文明办指定。
第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户外广告位置的,由县住建局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广告设置方,由广告设置方自行拆除。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设置权的,由占用方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拍卖价款。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县政府会议审批取得设置权并投资设置的公益广告不予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不进行日常维护,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由县住建部门(城管执法大队)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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