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定和《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9〕22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其他非道路柴油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
二、禁用区范围
城区禁用区域:北至老城南门坡,南至 210 国道小堰桥,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东至东河新居小区,东北至渔洞河自来水厂、城区周边山林。
三、管控措施
(一)拟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其使用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二)交通、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城关镇应加强监管,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或有关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对在禁用区内违法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等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24小时举报电话:0915-6812369)。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解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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