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办发〔2021〕12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汉滨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所有预算管理一体化单位以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列支的部门和国有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牢固树立“发展靠项目,运转靠争取,吃饭靠财政”的理念,坚决压减一般性、非刚性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初一次性申报制,申报时需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对于临时申报追加的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向区政府作专题报告,财政部门依据主要领导批示落实专项资金。凡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专项资金报告,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意见的依据是:一看年初预算是否有安排;二看申报部门是否有存量资金可以使用;三看解决的依据是否充分;四看所需资金的紧急程度;五看财政的承受能力。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应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按预算管理一体化流程办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执行期限为一年,第二年仍需执行的,继续按有关程序申报。申报部门要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报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必要时须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核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报表资料。特殊项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随时报送所需有关资料。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资金监管的重点内容是:
(一)专项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现象;
(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规范;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是否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七)是否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汉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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