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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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修改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政发202024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安康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省保障中心的高度重视支持下,我市始终站在关注民生和促进发展的双重高度,把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常抓不懈。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工作。因此,出台《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

2.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

3.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

5.《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由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资格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体规定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住建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及各县区住房保障实际,在全市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中明确公租房保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明确公租房建设规模、用地计划、资金安排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渠道及政府建设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第四章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各县区要根据中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收入、住房、财产等准入条件,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章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公租房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审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公租房管理机构做好公租房违规租售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章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工作。

第七章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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