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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公租房保障力度,促进公租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省保障中心的高度重视支持下,我市始终站在关注民生和促进发展的双重高度,把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常抓不懈。据测算,中心城区公租房每年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量为300余套。由于2017年以后市本级没有启动新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目前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房需求依然强烈,存在公租房项目建设与人民群众旺盛需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共有产权房建设工作停滞,无法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亟待通过企业配建公租房的途径增加供给。因此,出台《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
2.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
3.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112号);
4.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5.《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
6.《关于深化安康中心城区公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3〕125号)。
三、制定过程
2015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安政发〔2015〕25号),对配建公租房政策进行了调整,该文件有效期2年,现已经废止。2019年9月,经市住建局研究后,将公租房配建政策情况报政府研究。2020年2月,市政府领导召开办公会议研究企业配建公租房问题,会议安排市住建局“对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安政发〔2015〕25号)进行修订完善”。按照会议要求,我局于2020年4月,报送了《安康市市级商品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市财政、司法、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后,又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已广泛征求了市直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涉及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统征、不动产)等部门工作措施内容。具体如下:
(一)全面落实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确定了配建比例和方式。
1.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生活便利、适度集中、职住平衡的原则落实配建任务。
2.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计容建筑面积扣除还迁安置面积后,剩余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3. 配建公租房建成后政府以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4. 配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
(二)明确市直相关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等项目配建公租房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前,应确定配建公租房的房号、面积、套数等内容并锁定房源。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将公租房配建比例、面积、用地性质、回购价格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督促落实配建任务。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配建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审核公租房配建方案,签订公租房配建合同。在配建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回购、接收公租房并督促开发企业进行确权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将配建公租房的产权登记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
(三)明确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分配管理等责任。配建公租房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实施,具体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分配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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