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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