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淳化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信息化

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作及时高效运转,切实规范办理程序,不断提高办结效率,根据《咸阳市“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台事项的受理、转派、协调、办理、审核、督办、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开展平台具体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职责办理事项,提高办理的成效。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项的办理、协调、回复等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有调整变化的,应自调整完成5日内,填写相关表格并盖章,报市县级平台备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级平台调度中心(二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调度中心)实时接收市级平台调度中心(一级平台)转派事项,并根据诉求人的诉求内容,按属地或部门职责进行分类转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到平台调度中心转派的事项应实时接收办理,12小时内点击接收和响应两步操作流程。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或应由其他部门、单位主办的,应在收到转办事项起12小时内退回平台,待平台调度中心确认后协调处理。

第八条  平台调度中心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退回条件的,同意退回,协调后再次转派;对下列事项不应退回,由该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一)属于承办单位职责的事项;

(二)退回时没有说明退回的理由或依据的事项;

(三)登记内容存在错别字等部分瑕疵,不影响后续办理的事项;

(四)部分登记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承办单位可根据掌握的信息办理,不影响后续办理的事项;

(五)诉求人已提供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承办单位作进一步了解或核实的事项。

第九条  对于地域、职能管辖界限不清、涉及多个单位职责、法律适用不明确等复杂的事项,平台调度中心通过组织多部门现场勘查、提请县政府相关领导协调审定等多种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转派的事项需进行分类办理:

(一)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的事项,应自收到事项之日起12小时内申请退回,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和依据。超出期限退回的,即为逾期退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可申请退回: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  

(二)登记内容不符合受理规范或存在错误,影响后续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接收到转办事项,1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人沟通联系,根据诉求内容,向群众明确回复时间。

对于咨询类事项,能当天答复的当天答复诉求人,不能当天答复的,应在收到转办事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诉求人(含呈报相关领导审核审批时间,下同);

    对于投诉类事项,应在收到转办事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诉求人;

对于情况复杂、办理工作量大的事项,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经承办部门写清具体说明情况并主要领导签字后,进行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倍,且延期不多于两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本月接收登记的转派事项,必须按照办理时限要求提前或按时在本月完成,不得跨月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于诉求人的诉求,应当实地查看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群众处理结果并获得群众认可,避免两次甚至多次重复办理,认真组织回复内容并通过平台提交上报,经平台调度中心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案件直接上报市级平台,对于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上报内容,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后退回,由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再予以审核通过,上报市级平台。

    第十五条  对于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的事项,由平台调度中心跟踪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转办事项并回复办理结果。对责任单位超过办理期限又未报告说明理由的,由平台调度中心及时发出《催办通知书》,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因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诉求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平台调度中心审核确认后,发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并经相关县级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督查室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平台调度中心对承办单位受理和处理群众诉求工作实施督查督办。重点对反映集中的问题、久拖不办的事项跟踪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县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二)集中投诉举报的热点、难点事项;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事项;

    (四)诉求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经平台调度中心认定确属于承办单位原因的事项;

    (五)逾期未办结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平台调度中心将每季度对各承办单位事件受理办结情况,包括及时接收率、响应率、办结率、满意率等进行考核排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通报办理结果对责任单位推诿扯皮、拒不办理、久拖不办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将各承办单位事件受理办结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平台季度考核结果和对全县应用平台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精神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第二十条  平台调度中心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核、进行结果运用等工作,被考核单位为平台案件承办单位。平台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通过制定全面反映承办单位工作效能的考核指标,充分调动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推动事项有效解决。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按照每季度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由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总评结果汇总。

第二十二条  季度考核由基础考核和附加考核组成。附加考核包括加分项考核和减分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满分100分,考核以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考核指标为在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指标。基础考核指标和分值及数据来源:

    (一)及时接收操作(20分,系统提取数据);

    (二)及时响应操作(20分,系统提取数据);

    (三)按时办理事项(20分,系统提取数据);

    (四)办理事项时长(10分,系统提取数据);

    (五)办结正常率达到85%(20分,系统提取数据);

    (六)群众满意度(10分,系统提取数据);

    第二十四条  加分项考核共计20分,考核指标和分值及数据来源:

    (一)提前一次性办结且满意(5分,系统提取数据);

    (二)市级平台优秀典型案例(3分,市级公众号);

    (三)未出现超时办结件(5分,系统提取数据);

    (四)办结正常率超过85%(2分,系统提取数据);

    (五)未出现重办案件(3分,系统提取数据);

    (六)时限要求内接收并响应操作(2分,系统提取数据)。

    第二十五条  减分项考核共计30分,考核指标和分值及数据来源:

(一)逾期退回(1分,系统提取数据)

(二)上报平台两次群众不满意(2分,系统提取数据);

(二)超时办结(10分,系统提取数据);

(三)未及时接收操作(5分,系统提取数据);

(四)未及时响应操作(5分,系统提取数据);

(五)办结正常率未达到85%(1分,系统提取数据);

(六)平台显示重办案件(1分,系统提取数据);

(七)平台存在未办结案件(5分,系统提取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度总评满分10分,考核指标和分值为:

    (一)热线制度建设情况(4分,查看资料);

    (二)月度考核情况(6分,实际得分为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季度第一个月平台调度中心整理上季度的考核情况,经各承办单位核对无误后,在淳化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群内公布;

    (二)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承办单位将本年度制度建设情况报调度中心。考核年度结束后10日内,平台调度中心汇总各承办单位每月考核结果和年度总评结果,计算各承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发给各承办单位核对。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县级考核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发现通报数据有误,申请数据复核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台调度中心把通报数据发给承办单位核对的5日内,承办单位在平台系统上提出复核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报平台调度中心复核,逾期提出的,不再接受复核;

    (二)平台调度中心对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在收到复核申请日3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结果。数据确实有误的,在系统和通报中修正为正确的数据;

    (三)因计算方法导致大范围数据错误的,平台调度中心进行集中修正,并公布修正后的数据;

    (四)平台调度中心在数据修正后,将数据修正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在淳化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群内进行公布,接受承办单位的监督。发现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形的,通报并抄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下列事项,查实后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一)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办理和督办事项的;

   (二)办理结果、督办结果、履责意见、回复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三)冒用诉求人提出诉求事项,骗取考核指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督办、考核等工作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