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政发〔2021〕4号
淳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全域禁售禁放之日起,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继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非法销售、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五、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镇办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强化巡查监督。
六、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
县应急管理局 3277965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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