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淳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淳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整合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条 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形成“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格局。

第四条 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县政府承担涉农资金整合的主体责任,整合资金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确保整合资金“接得住、管得严、用得好”。

 

第二章  整合试点范围

 

第五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持)。

(二)省级层面: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

(三)市级层面: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市级农业生产发展特色产业项目资金、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资金。

(四)县级层面: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村、脱贫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服务业。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中、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60%,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八条 负面清单。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范资金管理。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政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和报账。

(一)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陕西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其支付凭证内容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

(二)工程类项目和村级自建产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可按照合同金额的30%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预付和按进度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通过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方式带动和帮扶的产业项目,按照村与选定的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及协议,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加强资产管理。整合资金形成可持续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的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并及时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承建单位、资产所有者依据验收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镇办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建立产业项目资产清单。根据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所在镇办,镇办对已建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并及时向村集体移交资产,村集体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资产确权登记。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2004〕45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村组或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登记,做好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属于部门、镇办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受益村确权到村,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落实分配资产管护责任。所有整合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办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整合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

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整合资金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挥整合资金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整合资金台账。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帐中记录有关资金调整用途,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和其它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管理。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按各自职责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乡振发〔2021〕10号)精神,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充实项目储备,加强入库项目审查,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加快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创造条件。

县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工作,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牵头建立下一年度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制度。

整合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一)中省市县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经县级审定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公告。

(三)县财政局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进行公告;镇办、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每年度末,县、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镇办、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办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七)通过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受理方式接受监督举报。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

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公开举报受理办理结果。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整合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网格化、协同化监管,各有关部门、镇办、村级组织(村“三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中、省、市、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项目部门和镇办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并签订委托书。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及责任分工。县财政局、发改局、民宗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以及使用整合资金的行业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县纪委监委、检察、审计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整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等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开展问题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县审计局负责对衔接资金、整合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整合资金的政策执行情况,整合资金到位和任务完成情况,整合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实施进度、资金报账、竣工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淳政发〔2018〕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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