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邑县烟叶税分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旬邑县烟叶税分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县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种植水平,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烤烟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分成比例
第二条 烟叶税分成比例为县财政留成50%,种烟镇办分成30%,县烤烟办分成20%。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各种烟镇办分成的烟叶税,专项用于烟叶生产扶持及奖励。县烤烟办分成的烟叶税,主要用于集中连片烟田土地流转补贴、烟叶生产保险费,以及专业化服务设施附属工程建设费用、专业化服务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第四章 县烤烟办分成的烟叶税使用
第四条 县烤烟办分成的烟叶税使用由县烟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使用。
第五条 土地流转补贴。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烟田土地流转费用,实行烟农、县烟草公司、县烤烟办共同承担,原则上烟草公司每亩补贴100元,县烤烟办每亩补贴100元,剩余部分全部由烟农承担。县烤烟办承担部分在分成的烟叶税中列支。
第六条 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附属工程建设。新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如烤房群需要配套附属的捡烟棚、护栏、场地硬化等,在分成的烟叶税中列支。
第七条 专业化服务设施维修维护。烤房、机耕路、机井、育苗棚、烟用机械等维修费用及日常管护费用,在分成的烟叶税中列支。
第八条 烟叶生产保险费用。根据烟草行业烟叶投保要求,烟叶保险由烟草行业负担60%,烟农、地方政府各负担20%的比例共同出资投保,地方政府出资部分在分成的烤烟税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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