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长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保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附件1:

长武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保人员工作职责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保人员由县委、县政府确定。由于工作调整发生变化的,其工作责任由原包保人员的接任人员承担;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保人员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包保煤矿的各项规章的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等方面进行监管。

2、对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实”(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整改,对依法做出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不定期的采取“面上查、突击查”和“暗访”、“夜査”方式盯死看牢。

3、监督驻矿督导组、驻矿监督员履行职责。

4、掌握和了解煤矿生产(建设)进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生产(建设);发现煤矿有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建设)。

5、落实省、市、县政府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包保人员要定期到矿开展监管工作。包保的县级领导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科级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督促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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