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新增生产生活设施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大佛寺煤矿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做如下决定:

一、对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新增生产生活设施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 东至土沟村二组村口,南至老312国道,西至大佛寺矿区新建排洪涵洞,北至老泾河河道,具体以住建部门所划红线为准。

二、实施部门:彬州市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

三、委托评估单位:确定具有房屋征收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四、征收期限:2019年5月23日—2019年11月10日

五、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彬政发〔2018〕10号文件执行。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应诉。 

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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