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4 17:10
为从源头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永治霾办发(2021)52号《关于加强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永寿县禁止销售和使用散煤的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按照“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的工作要求,坚持“在禁燃区内无煤炭经营和销售行为;禁燃区外无露天散煤场点和散煤经销点,对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发现一例、取缔一例”的整治标准,坚决铲除禁燃区内散煤销售行为。
二、全县境内禁燃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产品,推广使用煤改电和煤改气等清洁能源。
三、全县各经营门店严禁使用煤炭取暖,严禁一切经营主体或个人销售散煤,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商户)、农业大棚禁止使用煤炭产品。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区域外不具备清洁能源生活和取暖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取暖,禁止使用散煤。各洁净煤销售网点,禁止向禁燃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区域以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商户)销售洁净煤。
六、禁止无照销售各类煤炭,对于洁净煤销售点销售的洁净煤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煤企业严禁购进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煤。
七、所有进入永寿县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须出示购销合同和有效的煤炭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无合法手续的煤炭运输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发布之后,各镇办、社区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进行排查、登记、取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大商品煤运输、销售、燃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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