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省消防专委会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为基本工作形式,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省消防专委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提出拟讨论、研究的政策、技术等有关问题,通常于会期确定前(不少于十天),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处室,负责处室可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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