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1〕2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会议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停工或延期相关费用

      一是本次疫情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延续,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因发承包双方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

      二是因疫情防控造成停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停工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损失费用计算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承包方应响应发包方合理工期要求,积极做好不停工各项工作,并及时确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的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配合并及时给予确认。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三、人工、材料及机械相关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的,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尊重客观现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健全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防疫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加强作业和生活区域等公共场所管控,认真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详细制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二是疫情防控的起止日期,以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实行封闭式管理之日起,至疫情防控取消封闭式管理之日止。
      三是本通知未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要求,继续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7号)的相关规定。
      四是本通知所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事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保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电话:029-82258338,1399112337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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