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投诉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应及时沟通处理,对投诉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告知投诉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投诉单位对保险机构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提交属地住建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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