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武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武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机制,补齐农村公路管护短板,为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
本细则所指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隧道、安防设施及其它辅助建设物。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全县总路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养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级路长领导下负责全县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全县路网规划统筹安排好全县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镇办在镇级路长领导下管理各自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乡道和村道。各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建立和完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村、组做好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专人负责,并报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所审批备案。
第三章 养护目标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必须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健全体制、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指导方针,坚持“分包到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即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分包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村组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镇办公路管理所考核监督,路面的日常清扫保洁、杂物清理由县聘的保洁企业负责;路产路权维护、行道树绿化带管护、防渗处置等由镇村负责。因管护不力造成村组道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损坏的,由所在村、组自筹资金修复。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县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咸阳市交通局审批,并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实施。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养护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县、镇、村对所管养的农村公路,要加强日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确保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技术要求。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路面缩缝、胀缝、裂缝进行定期灌缝,做好路面防渗工作。
3.及时清除路肩杂草,回填路肩培土,保护修剪行道树木。
4.保护涵洞、标志标牌、防护栏等公路配套设施的完好。
5.对于出现塌陷、断板、坑槽、面板严重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以便及时安排大、中修或改建工程。
6.因暴雨、冰雪、大风等各种原因造成的道路水毁、塌陷及其他道路设施破坏情况,乡镇应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并临时设置围挡警示标志,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应事先制订农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必须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
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日常养护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6000元,村道3000元,结合养护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县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道养护费用,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审核补助;乡道、村道不足部分由所在镇办、村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八条 下拨各镇办的日常养护资金按预算总额70%分两次下拨,年初下拨总额50%,剩余20%作为绩效考核基金由县政府按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分配。另外30%作为乡村道养护工程的预备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用于各类乡、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 镇办财政预算列支的公路养护资金,由镇办负责管理。村组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镇办监督,村组使用管理,实行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县政府每年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工作和养护管理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县通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考核。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路段,由农村公路管理所每月对承包人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预留镇级养护资金的20%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奖优罚差绩效考核的基金,由县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七、养护管理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的。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交通运输局检查报县政府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通报批评及责任追究的记录纳入年终评比之中:
一、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者,核减养路经费;
二、不按时上报养护报表达3次以上,或报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者;
三、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管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差,造成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停拨或按比例扣拨该路线养护经费,责令其立即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养护部门不设养护资金专户,并擅自挪用或挤占养路费,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立即追回被占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路产路权受到严重侵犯,未能及时处置或上报路政部门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