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平市第四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我市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省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兴平市第四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和内容

按照中省咸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要求及《兴平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全市558项(公安事项除外)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受理,其中288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次将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5个部门实施的27个目录27个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详见附件),剩余的243项实行“综合受理”模式。第四批划转事项中使用专网办理的事项,划转时必须将包括专网系统接入、账号口令、收费票证、制式证照等全部移交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划转时间和步骤

本次划转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按照过渡管理办法进行,过渡期定为2个月。过渡期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上级改革要求,对划转的每一个事项流程、环节、时限、要件、方式、批后信息流转监管通道等进行创新实践,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通过在过渡期间模拟演练、实体项目审批检验等反复实践完善,审批模式基本优化定型后,由市职转办统筹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落实对新的审批模式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由原相关部门配合整改的,原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所有事项达到划转移交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划转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市职转办负责牵头抓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落实承接运行,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划转事项按时移交到位。

(二)厘清工作职责。要强化“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的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界定,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过渡期内划转事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由原审批部门负责;过渡期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对外审批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内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过渡期后由原部门负责继续办理,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原部门在过渡期内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原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三)强化联动机制。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不定期将审批信息送达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明确AB岗两名审批信息接收员,专人负责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信息。有关审批决定需报送上级部门或录入专业性系统的,由对应的市相关监管部门向市、省主管部门上报和录入。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部门建议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由监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再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发的与审批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业务培训通知等及时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利于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配合。

建立行政审批观察员机制。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有关监管部门要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观察员;观察员参与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活动时要依法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审查信息报所在部门。

(四)严明工作纪律。本次划转是落实上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市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是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具体措施,相关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加快实施。市职转办会同市委编办、营商办加强对过渡期运行情况、划转调整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划转后审批效率、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不服从改革、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兴平市第四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兴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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