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咸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构建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 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113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咸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3月10日前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建利     电话:029--33822042

箱:xyncpzl@163.com

 

咸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 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1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农业农资和农产品两个领域,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畜禽屠宰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上生产经营主体,统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是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条   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管理:

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或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5.被有关部门查出质量安全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6.拒绝各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等抽样的;

7.对各级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督导检查等,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的;

8.在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监测中,发现允许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且拒绝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在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监测中,检出禁止或限制使用农兽药的;

10.畜禽屠宰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出租、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

15.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认证标志、质量标志、商标标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

13.拒绝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或拒不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14.媒体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农资质量安全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15.种子苗木繁育单位(个人)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在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报备、导致未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造成植物疫情扩散的;

16.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

第六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失信行为轻微的生产经营主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其改正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整理本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2)信息告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拟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对拟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认定备案。市级对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由相应的行业行政主管科室提出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认定;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附件1)。

(4)信息公布。对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   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为一年,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被列为严重失信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应主动向所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按照“谁认定、谁撤销”的原则,对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的主体,在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被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的主体向提请其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递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解除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整改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经审核后将其从“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中删除,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把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当地信用体系建设,除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外,还要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由所在市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失信行为具体情况录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记入诚信档案;

(2)由所在市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日常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按时限达到整改要求;

(3)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4)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5)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不得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览展销推介活动;

(6)对被列为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间,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7)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限制其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8)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限制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9)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动态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或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被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的同时,可视情况延长其动态管理期限1-2年,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及职务

 

主体性质

 

联系电话

 

严重失信具体情况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单 位 印 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2

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解除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人

及职务

 

主体性质

 

联系电话

 

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时间和事由

 

解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理由(相关材料可附后)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单 位 印  

年   月   日

 

 

                       

咸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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