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持证排污单位: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咸阳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期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执行报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重点管理企业须提交季报、年报,简化管理企业须提交年报。对于年度内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全年年报;对于季度内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当季全季度报告。
请各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全面做好排污许可证执行工作,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提交工作,切实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体责任。
同时,要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等要求。请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认真落实,并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补充完善资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秀美新咸阳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请各排污单位在今后的经营中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竭诚为你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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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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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理科 |
029-32036326 |
秦都分局 |
029-33329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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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分局 |
029-32065369 |
兴平分局 |
029-38735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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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分局 |
029-37291137 |
乾县分局 |
029-35524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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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分局 |
029-38920502 |
泾阳分局 |
029-36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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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分局 |
029-32853518 |
旬邑分局 |
029-3442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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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分局 |
029-37668044 |
淳化分局 |
029-32773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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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分局 |
029-34203542 |
彬州分局 |
029-3712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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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分局 |
029-33317019 |
经开区分局 |
029-33138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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