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16-20〔2021〕1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11日
(联系人:刘世博 联系电话:029-87321648)
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农办规〔2021〕1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的意见》(陕农发〔2019〕31号),结合陕西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主要是指在陕西辖区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评选认定范围为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目录内的初级鲜活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品牌农产品的培育、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和监督工作,加强辖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指导做好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管理,实现品牌共建共享。
第六条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二)农产品为种养业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鲜活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三)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四)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五)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陕西省境内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被取消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证书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等。
(六)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地方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加工)规程复印件。
(四)省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一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应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其品牌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
第十一条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一)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连续两批次在市(区)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
(四)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被注销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需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或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且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地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并通过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
(三)农产品必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HACCP、GAP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率高或主流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与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标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徽标)或宣传语。
第十四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品牌持有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信誉度和消费者满意度等。
质量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品质指标和质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品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发展评价主要是指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规模、对周边农户示范带动水平、区域性产业长远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制定、评价指标权数分配、评价方法等,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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