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我厅就各市(区)报送的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梳理汇总,结合生态环境相关监管工作要求,最终形成了《陕西省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督。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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