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连续作出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原耕地保护激励的实践经验,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出台《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三、目的及意义
让保护耕地突出的区市、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政治上“受表扬”、经济上“得实惠”,有效提高基层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主要内容
一是激励对象和内容。激励对象包括对耕地保护突出的区市政府和乡镇分别激励。激励内容包括给予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区市政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给予乡镇政府资金奖励。
二是评选方式。激励对象的评选为县级按照市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推荐、市级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择优认定,经网上公示后确定。
三是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激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耕地质量提升改造和增加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耕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耕地进出平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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