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新要求,根据前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情况,省局于近期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清理结果对省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包括以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发改等)名义制发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暂未公告宣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过程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处汇总机构改革前涉及市场监管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机构改革后省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启动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三次向省局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并由起草部门按要求提出了清理意见,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时效判定,形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经局务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三、清理结果
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3件。其中《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29号)拟于近期修改后,重新发布。
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5件,包括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锅炉修理单位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川质监发〔2017〕31号)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管理的通知》(川质监发〔2017〕32号)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四川省产品质量省级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川质监发〔2018〕3号)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8号)已有新要求而废止;《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因《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98号)已覆盖相关内容且重新进行规定而废止;《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9号)因《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川市监发〔2021〕72号)已覆盖相关内容且试点工作已结束而废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照新《办法》要求,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文件已临近有效期,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新规定,开展评估制发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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