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27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4号之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负责人:徐京,工作组组长。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新冠疫情反复多地爆发,以及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加码,管理人无法及时全面的开展与意向投资人、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造成了延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在2022年5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请求莱山法院确定六个月的时间不计入重整期限的期间,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莱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莱山法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控股股东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部分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2021年5月25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2021年9月11日、12月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082),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风险提示
1、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2,436,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7%。鉴于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若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台海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公司将存在无法化解风险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4号之三】。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26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海核电”)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初16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96号。
负责人:徐通。
被告:台海核电,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被告:王雪欣。
1、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第B045201904270001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2,300万元给烟台台海核电,贷款期限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原告依约向烟台台海核电发放贷款2,300万元。
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烟台台海核电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第B045201904280001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2,500万元给烟台台海核电,贷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15日。同日,原告依约向烟台台海核电发放贷款2,500万元。
2、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台海核电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综字第A045201904230001号。合同约定由原告授予台海核电4,8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并约定将全部授信额度4,800万元向烟台台海核电进行转授信,台海核电承诺就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王雪欣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王雪欣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独立的连带保证担保。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烟台分行”)与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烟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利息1,437,240.00元,罚息2,667,420.00元,复利170,702.05元(截至2020年11月19日)。
2、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在烟合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的债权尚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履行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合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的债权已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
3、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49元,由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借款人烟台台海核电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按照原合同计提了截至破产日(2020年11月19日)的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等预计负债,上述判决结果会导致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补充计提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律师费3万元等,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烟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初169号。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2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3号之四】。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申请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负责人:徐京,工作组组长。
2022年5月5日,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莱山法院提出申请,称由于新冠疫情反复多地爆发,以及区域性疫情防控措施升级加码,管理人无法及时全面的开展与意向投资人、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造成了延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在2022年5月8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请求莱山法院确定六个月的时间不计入重整期限的期间,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莱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莱山法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8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级全资子公司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2020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继续营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1年3月13日披露《关于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2021年5月24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2021年9月11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2021年12月3日、2022年2月19日披露《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81、2022-007),重整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三、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披露情况概述
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于2022年1月26日、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008),2022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截至公告日,法院尚未裁定受理本次破产重整申请。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烟台台海核电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无法可靠预计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的可回收金额,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烟台台海核电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烟台台海核电被裁定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担保余额为18.19亿元,烟台台海核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将继续保持与债权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银行机构协商展期方案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协调化解债务风险。目前,公司已经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若法院裁定公司进行重整,保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并按照公司重整方案进行清偿。
3、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莱山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13破3号之四】。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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