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办法》主要根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2012年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鲁水汛旱字〔2012〕10号)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完成。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储备定额与品种、储备方式、购置与管理、调用与调拨、经费管理、附则等8章34条。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和适用范围。重点是根据三定方案明确了省水利厅、省防储中心在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方面的职责,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水旱灾害防御。
二是明确物资储备定额与品种。《办法》明确,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定额由省水利厅确定,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共分为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防御物资及配套物资等三类物资。洪涝灾害防御物资包括水域勘察车、排水车、水下机器人等防御设备和钢丝网兜、编织袋、挡水子堤等防御物资。干旱灾害防御物资包括供排水设备、找水设备、净水设备等。配套物资包括保障车、电源车、照明设施等。
三是明确物资储备方式。《办法》明确,物资储备分为定点储备与委托储备两种方式。定点储备由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库储备,委托储备由防储中心委托市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库或队伍储备。
四是明确物资购置与管理。《办法》明确,在购置方面,由防储中心提出采购计划,报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采购,购置物资产权属于防储中心。在管理方面,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实行专库存放,防储中心负责制定标准、健全制度,组织储备单位和代储单位实施常态化管护,保障物资性能。物资出入库必须严格手续办理,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五是明确物资调用流程。《办法》明确,物资调用程序为:市县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调用申请,由省水利厅批准,下达调令,防储中心组织调运。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调用物资。省级启动Ⅱ级及以上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已消耗或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可申请核销。同时,办法又对物资核销、报废程序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物资调拨流程。《办法》明确,对省水利厅批准调拨的物资,由防储中心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及时报告省水利厅、财政厅,完成调拨物资补充工作。
七是明确经费管理。参照中央规定,《办法》对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经费分类、申请、拨付作了明确,储备管理费提取标准参照旧办法按储备物资价值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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