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


资产配置是指市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资产范围为《政府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了1年(不含1年)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等。


第五条  市级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预算层级关系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工作。


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配置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划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资产划转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级各单位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或者增加工作职能、新增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资产达到处置条件需要更新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当通过调剂、租用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值、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参照中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其中,办公设备和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厉行勤俭节约、保障履职需要、事业发展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对资产配置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配置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优先整合现有资源调剂解决。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八条  市级各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前,应当全面了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资产配置需求,准确掌握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科学完整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各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等资金来源配置资产的,应当将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无配置预算不予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市级各单位申请资产配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市级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批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结合市级各单位履职需要和财力情况,形成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控制数。


(四)市级各单位细化调整部门预算。各单位根据资产配置预算控制数对部门预算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确保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条目与资产配置预算有效衔接。


(五)市财政局批复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随批准后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五章 配置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追加资产配置预算以及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应当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政府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计划、资产配置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对购置、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五)其他违规配置国有资产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出台相关配置制度后,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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