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眉山市生产及流通领域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规则、检验结论、异议处理、附则。
2.1 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有商品煤和蜂窝煤
2.1.1 商品煤可分为:
褐煤、民用散煤、民用型煤、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水泥回转窑用煤、链条炉用煤、煤粉工业锅炉用煤
3 术语和定义
3.1 商品煤
作为商品出售的煤,是指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煤炭数量,是由煤炭生产企业的可供直接销售的原煤、洗选加工后可供外销的洗选煤构成的。
3.2 蜂窝煤
一种蜂窝状的大煤块,在蜂窝煤炉中作为燃料燃烧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7562-2018 商品煤质量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GB/T 7563-2018 商品煤质量 水泥回转窑用煤
GB/T 13593-1992 民用蜂窝煤
GB/T 18342-2018 商品煤质量 链条炉用煤
GB/T 26126-2018 商品煤质量 煤粉工业锅炉用煤
GB/T 31862-2015 商品煤质量 褐煤
GB 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5.2.1 商品煤
5.2.1.1 商品煤生产领域抽样
抽样方法:按GB 475-2008 标准进行抽样。在堆/卸煤堆、刚卸下的小煤堆和大煤堆采样时,根据煤堆的形状和大小,将工作面或煤堆表面划分成若干区,再将区分成若干面积相等的小块(煤堆底部的小块应距离地面0.5m),然后用随机采样法从每一小块采取一个子样。在非新工作面的情况下,应先除去0.2m的表面层。
抽样基数及数量:在生产领域抽样,精煤和特种煤工业用煤,按品种、分用户以1000t(±100t)为同一单元,其它煤按品种,不分用户以1000t为一采样单元;运量超过1000t或不足1000t时,可以实际运量为一采样单元。如需进行单批煤质量核对,应对同一采样单元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
子样数目:煤量1000t以上时,应采取的最少子样数目为20个,煤量少于1000t时,子样数目根不能少于10个。
子样质量:每个子样的最小质量根据商品煤标称最大粒度按表1规定确定
表1 子样质量
最大粒度,mm | <25 | <50 | <100 | >100 |
子样质量,kg | 1 | 2 | 4 | 5 |
5.2.1.2 商品煤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同生产领域抽样,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2 蜂窝煤
5.2.2.1 蜂窝煤生产领域抽样
抽样方法:按GB/T 13593-1992、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抽样。从成品库同批同型号标示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及数量:抽样基数以企业生产的同型号规格、同生产批的产品数量为一个抽样基数,其数量应大于(或等于)抽样数量。在企业的任一台蜂窝煤成型机所生产的产品中,任意抽取10块样品,并分为两份,其中5块为检验样品,5块为备用样品。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
5.2.2.2 蜂窝煤流通领域抽样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同流通领域,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封条的粘贴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封样完成后通过拍照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对于易碎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检验样品应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进行购买,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封样后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递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检验样品可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检验结论合格的备用样品可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拆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且具备检验条件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对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5.4 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
抽样单上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应依次按照产品标志、合格证、外包装、说明书、经销商明示标价笺等标注信息核实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术语名称”和“标注名称”,如儿童家具(床头柜)。
生产日期/批号的填写首先以产品标志上的生产日期为准。当产品标志未反映生产日期,则依次以合格证、外包装、说明书上的生产日期填写。同时有批号及生产日期时,优先填写批号。经核查,产品及相关资料上既无生产日期又无批号时,则填写“不详”。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注:蜂窝煤的分类符号:WF-无烟煤蜂窝煤,YF-含有烟煤的蜂窝煤,HF-含有褐煤的蜂窝煤;Y-圆柱形,F-俯视正方形;蜂窝煤的代号:Y100-直径100mm、F100-边长100mm;蜂窝煤规格型号:例WF-Y120表示无烟煤蜂窝煤、圆柱形直径120mm。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表1 褐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31862-2015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表2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 34169-2017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
6 | 氟含量 | GB/T 4633 | 备样 | 氟含量 |
表3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 34170-2017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
6 | 氟含量 | GB/T 4633 | 备样 | 氟含量 |
表4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7562-2018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表5 水泥回转窑用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7563-2018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表6 链条炉用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18342-2018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表7 煤粉工业锅炉用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26126-2018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磷含量 | GB/T 216 | 备样 | 磷含量 | ||
3 | 砷含量 | GB/T 3058 | 备样 | 砷含量 | ||
4 | 氯含量 | GB/T 3558 | 备样 | 氯含量 | ||
5 | 汞含量 | GB/T 16659 | 备样 | 汞含量 |
表8 蜂窝煤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
1 | 全硫 | GB/T 13593-1992 | GB/T 214 | 备样 | 全硫 | |
2 | 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 GB/T 213 | 备样 | 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 ||
3 | 全水分 | GB/T 211 | 备样 | 全水分 | ||
4 | 挥发分 | GB/T 212 | 备样 | 挥发分 |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产品有明示质量要求的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2 检验过程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应遵循警示标识→结构安全→稳定性→有害物质限量的检验顺序。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检验结论
合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复检机构接到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检通知后,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6.1选择复检样品,按照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 采用备用样品复检时,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4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9.5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10 附则
整改复查应当按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抽样以及检验。
本细则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写。
本细则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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