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7517号
广州工业技术研究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9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270,220.65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3,751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352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执 行 员:江锦权 联系电话:83211058
书 记 员:谢玉华 联系电话:020-3262037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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