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加强预期影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缓解房地产项目拿地资金压力。土地出让金全额缴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有特殊约定的宗地除外);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确定为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
       二、优化规划管控。抓紧修订《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调优建筑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调整架空层设置要求,调整车位配置比例。对于已取得土地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新修订的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方案审查;确与土地拍卖条件有冲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两部门会商协调处理。
       三、实施鼓励生育购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按总房款的0.5%给予补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5万元。二套房(限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普通商品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为25年。
       五、加大车位去库存力度。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元/个的补贴。
       六、鼓励购买商业用房。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补贴。
       七、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1.5%下调到1.2%。
       八、调整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政策。对信用良好、风险可控、正常执行资金监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楼栋封顶以后可申请提前拨付剩余留存重点监管资金的80%。
       九、启动回购商品房做安置房试点。采取以“现房为主、期房为辅”的方式,采购2000套存量商品住宅作为安置房房源进行试点。在市中心城区建立安置房房源库,以三个月至半年为期限,建立进入退出机制,进入房源库的商品住房在期限内不得随意调价和变更。
       十、优化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方式。支持中心城区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建设限价商品房,解决征收拆迁安置房房源问题,各区原则上不再统一新建安置房。
本意见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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