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加快培育一批支撑高水平科技自主自强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四川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聚集高地和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省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 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基层、产业等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及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等产业专项涉及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四川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引领技术攻关;
(五)具有中国国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六)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层次及以上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省实验室体系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卓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省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技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省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省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考古发掘和保护、文旅融合、宣传传播和弘扬巴蜀文化、促进巴蜀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九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2-3人,每批次新增300名左右;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选拔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选拔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查、推荐申报。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市(州)政府负责资格审查、推荐。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鼓励专家推荐。推荐人选须经专家评议,未进行专家评议或评议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分类专家初评。省科协、省社科联、人才专项涉及的省直有关部门分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评定名额的两倍推荐产生初评通过人选。
(四)资格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初评通过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复审,确定有效初评通过人选。
(五)专家终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初评情况,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评议有效初评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按照评定名额推荐产生终评通过人选。采取适当形式对终评通过人选进行公示。
(六)审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发放岗位激励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可按规定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国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要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四)按规定享受四川省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子女就学管理支持政策;
(五)在聘岗和住房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家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管理。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其他待遇:
(一)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岗位激励资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离四川;
(四)被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
(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其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合作研究、实施的;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主持的。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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